提醒丨聚会喝酒,故意唆使、纵容酒驾发生事故,同车人或担责
从去年年初说到年底,南宁交警一直提醒大家,酒后毋驾车!但总有一些人明知酒驾的危害却依然唆使、纵容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但你们可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饮人可能面临着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饮酒的朋友不要劝酒,更不要教唆或放任醉酒者驾车。
唆使驾驶人醉驾 同车人被判责
2016月11月20日凌晨,江苏苏州的张某、蒋某等人一起在蒋某工作处饮酒。酒后,张某明知蒋某已饮酒,仍唆使蒋某驾驶车辆,其后蒋某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沿江苏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枫路路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6mg/100ml。
2017年10月3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张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驾驶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车主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这个案例中,同车人在明知驾驶人醉酒的状态下唆使其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放任醉酒者驾车,同车人担责
2016年8月4日,驾驶人成某醉驾搭载3名“酒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成某死亡、乘客受伤。2017年9月,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未能有效实施劝阻,与成某的死亡负有责任。3名被告在明知成某醉酒的情况下,依然坐上其驾驶的车辆,这对成某的醉驾行为也是一种纵容。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车3人须承担该起事故的20%责任,共计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33415元。
在这个案例中,3名同车人明知驾驶人成某醉酒却抱着侥幸心理乘坐成某的车辆,不但没能有效劝阻,反而纵容成某醉驾,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聚会喝酒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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