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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3 13:19:40    点击数:   来源: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20163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总结春运信用建设经验持续优化春运服务的意见》(发改办财经〔2017535号),我局部署各地公开公示重点车辆在2016年春运期间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地主动公开公示相关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为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奠定了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规范公开公示工作,我局研究确定了13种应当公开公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从2017年春运开始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将公民、企业严重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的重要方法。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强化培训指导,按照要求稳妥、有序推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开公示。
  二、严格公开公示程序。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公开公示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交管部门要在处罚决定中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将被公开公示,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处罚决定技术处理后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开公示。对符合公开公示范围,但公安交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公示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报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公开公示。对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该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原渠道公开公示撤销决定。
  三、规范公开公示流程。各地要将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交通违法处罚流程管理,实现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及时、全面、便捷。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相关信息,对行政处罚决定中存在的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已公开公示的内容与原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对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应在公开公示后按规定格式逐级汇总上报至我局。我局将在“122交通网公开公示的同时,向信用中国网推送。
  四、加强对外宣传引导。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公开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要通过政务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质疑,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避免引发负面炒作。要深入道路运输企业,介绍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教育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管理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聘用驾驶人诚信、守法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和内容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7年1月11

 

 

附件:

 

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公示的范围

下列被处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涉及的当事人、法人应当公开公示: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二)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五)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六)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七)驾驶营运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八)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九)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十)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

(十一)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及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

(十二)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十三)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及其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

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事由(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处罚依据、被处罚人姓名、车辆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处罚结果、记分,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名称、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区划。

公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公开公示被处罚人姓名及其驾驶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等真实信息,但对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删除。对未成年人、处罚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应进行隐名处理。隐名处理时,应当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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